煤矿安全奖罚制度
  国家对于煤矿有各项安全法律,都要以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安全为主,以下来看煤矿安全奖罚制度:
  
  一、通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矿范围内施工、生产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分管矿长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负责;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和技术管理负责;安全矿长对全矿安全综合监督与管理负责;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保安负责;各单位(科室、区队、)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各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杜绝违章指挥。
  
  第四条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安全业务技能,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违章作业。
  
  第五条矿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严格禁止任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
  
  第六条实行安全奖惩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七条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二、奖励
  
  第八条矿工会、行政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召开安全表彰会议,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推荐,矿工会、安监处审查,矿安全办公会议批准,给予记功和500~10000元的奖励,并在全矿通报表彰: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避免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防止或抢救事故中,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3、在抢救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贡献突出的;
  
  4、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条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有明显效果的,依价值大小奖励200~2000元。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创造发明或进行技术改造,因而解决了重大安全关键问题的,经矿或公司鉴定后,根据贡献大小实行重奖,可一次性嘉奖500~5000元。
  
  第十一条拣到一块炸药,能落实到丢失单位的,奖励100元,落实不到丢失单位的,奖励50元;拣到一发雷管奖励100元,无编号或编号不清的奖励50元。
  
  第十二条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采煤、掘进、机电、提升运输、通防、安监创优、地测防治水、调度、火工品、矿山救护等专业,季度实现动态达标的,对专业人员给予重奖;年度实现动态达标的,对专业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分别给予重奖。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实现公司下达目标的,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十三条月度、季度、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模范执行职工“六项权利”的,由单位推荐,经工会审查,矿安全办公会议通过,对有功人员每次奖励300~1000元。
  
  三、处罚
  
  第十五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严重违章论处,罚款200~5000元。
  
  1、酒后下井者,地面特殊工种酒后上岗者;
  
  2、锚网、锚网喷支护的巷道施工时,连续出现3根锚杆不合格的责任者;
  
  3、锚网喷支护的巷道施工时,未按规定打锚杆、挂网或打锚杆、挂网不合格通过喷浆掩盖的责任者;
  
  4、锚索施工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责任者;锚索外露长度超规定者。
  
  5、架棚巷道施工时连续出现3架棚不合格的责任者;
  
  6、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或单体支柱连续三架或三棵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任者;
  
  7、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高度、宽度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8、采煤工作面移架拖后《作业规程》规定5架以上时的责任者;
  
  9、乘车时,开车信号发出后、未打停车信号或车未停稳进出人车者;
  
  10、斜巷行车时行人不进入躲避洞者;
  
  11、斜巷提升超挂车辆的责任者;
  
  12、提升钢丝绳超规定使用或不使用标准销子的责任者;
  
  13、斜巷提升时不带电放车的责任者;
  
  14、提升运输安全设施未经矿有关部门验收并发放运行许可证,而私自使用的责任者;
  
  15、利用皮带、溜子运送物料或设备(无审批的特殊措施)的责任者;
  
  16、安全设施、安全装置不正常使用的责任者;
  
  17、井下打开矿灯者;
  
  18、地面要害场所岗位工脱岗者,井下要害场所岗位工睡岗者;
  
  19、无规程、措施施工(含补充措施不及时)的责任者;
  
  20、带电作业的责任者;
  
  21、造成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22、各种电气设备保护装置不正常使用者;
  
  23、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而又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而继续截煤的责任者;
  
  24、采、掘作业时,干打眼的责任者;
  
  25、私自进入采空区的责任者;
  
  26、空顶作业的责任者;
  
  27、耙装机运行期间,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逗留或作业的责任者;
  
  28、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掘进迎头停风时间超过20分钟的责任者;
  
  29、破坏通防、通讯、安全检测监控设施、设备的责任者;
  
  30、放炮未按规定设置警戒的责任者;
  
  31、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责任者;
  
  32、在提升运输过程中跑车、放大滑导致人身伤害者;
  
  33、井下放明炮、放糊炮的责任者;
  
  34、斜巷提升时,蹬、爬车辆的责任者;
  
  35、乘坐皮带的责任者;
  
  36、携带烟火下井的责任者(因工程需要,有措施及安监科签发的入井证者除外);
  
  37、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牌板、报表等)的责任者;
  
  38、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
  
  39、瓦斯超限时,未制定排放措施私自排放的责任者;
  
  40、私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的责任者;
  
  41、井下要害场所岗位工脱岗的责任者;
  
  42、丢失火药和电雷管的责任者;
  
  43、盗窃火工品的责任者;私自将火药、雷管带到井上者;
  
  44、炸药、雷管不按规定退库私自存放的责任者;
  
  45、无证放炮的责任者;
  
  46、不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原则,而冒险施工的责任者;
  
  47、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安全装备的责任者;
  
  48、锚杆、锚索私自截断使用的责任者;
  
  49、井下打架斗殴的责任者;
  
  50、盗窃电器设备、电缆、接地线的责任者;
  
  51、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威胁、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52、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第十六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特别严重违章论处,罚款1000~5000元,并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同时严肃追究责任者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1、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汇报、不积极抢救或临阵脱逃者;
  
  2、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造成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第十七条区队被矿或上级检查集体罚款的,区队班子成员承担罚款数额的30%,剩余部分从区队当月工资总额中扣罚。
  
  第十八条区队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研究会议,不按时组织安全活动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无会议记录或记录不全不细,无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查资料记录),罚责任单位300元;不按规定进行每日一次的隐患排查,每少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排查出的问题未认真组织整改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九条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无故不按时召开或不解决具体安全问题,每一次罚矿长200元(矿长不在时,罚代理者)。应参加者每迟到一次罚50元,每旷会一次罚100元。
  
  第二十条每月24日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一次全矿重大隐患排查会议,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及时汇报公司。否则,每缺少一次,罚总工程师200元,对不按时参加会议者每次罚100元。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整改重大隐患(若因材料、设备等问题影响不能按期整改时,必须提前写出延期处理的申请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后报安监科备案。)每拖一天罚单位第一责任者100元,罚单位500元。重大隐患整改落实后,必须及时反馈给安监科信息办,否则按未按期完成论处。
  
  第二十二条矿召开的各种会议在会议期间,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将手机关闭或打在振动上,否则,每发现有一人手机响,罚责任者50元;矿规定的各种会议无特殊原因必须按时参加,不按时参加人员,每迟到一次罚50元,每旷会一次罚100元。
  
  第二十三条矿调度室每天必须有矿级领导(含副总)、生产、机电管理人员、调度员各一人值班,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离矿;调度员不得离开调度室(吃饭、方便除外,但必须有生产、机电值班的管理人员代听电话);生产、机电管理人员值班期间离开调度室时,必须向值班调度员说明去向;值班人员必须掌握井下各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交接班时必须有重点的监听区队的汇报;值班矿领导按时向公司汇报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否则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四条矿安监科每天必须有一名管理人员和一名信息员在信息办值班。值班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听盯班安监员的井下班汇报和主持盯班安监员的班前会,全面掌握井下安全情况;值班信息员必须对安全信息及时筛选、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处理解决。否则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人100员。
  
  第二十五条区队干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时必须亲自主持召开班前会,详细布置、安排安全工作,根据现场安全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和要求,并明确责任人,且作好记录;否则,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100元;
  
  第二十六条矿和各基层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无故脱岗一次罚款100元。不执行矿有关规定提前离岗、脱岗,因而造成事故的,扣罚责任者300~1000元。
  
  第二十七条采、掘、运、安装区队,每小班必须有一名区队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带班人员必须同职工一起上、下井,并做到现场交接班;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出现一次空班罚区队长200元,带班责任人500元;
  
  第二十八条:矿每小班必须有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井下现场带班,并亲自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同职工一起上、下井,且做到现场交接班,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九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立即汇报矿安监科和调度室,矿调度室要立即汇报有关矿领导,通知有关科室、区队,有关科室、区队的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尽可能保护好事故现场。否则,每次对责任者200~1000元。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后,由主要业务科室、安监科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分析,重伤以上事故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重伤、二级非伤及以上事故由分管矿领导、主管业务科室组织调查分析;轻伤及三级非伤事故由主管业务科室、责任区队组织调查分析。事故调查处理分析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后必须分析出事故发生原因、事故责任者、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处理意见,主管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否则,扣罚有关责任者100~500元;所发生事故与当班安监人员及去现场检查的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有关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有关人员100~5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各类工程质量、设备安装质量必须经检查验收,每缺一次,罚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100~1000元。
  
  第三十二条全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在矿的矿领导(含副总)、安全生产业务科室的负责人、采、掘、机、运、通、准备区队的主要负责人都必须按时参加(有事不能参加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并签字报安监科存档),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三条矿安监科下卡的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反馈的,每拖一天罚单位200元/条。
  
  第三十四条对矿、安监科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动态检查查出上安全检查表的隐患,不按时整改、反馈的,每拖一天罚单位负责人100元/条,情况反馈不属实、存在的问题反复出现的将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公司、以及上级其他部门来矿检查出的重要安全隐患,每条对责任单位罚1000元;到期不按时整改的,每拖一天罚单位500元。
  
  第三十六条《作业规程》、施工措施要在作业前5~10日对现场调查后编制,《作业规程》要与现场实际相符可行。不按要求编制送审的,每次罚单位技术主管100~500元。各有关科室接到作业规程后,2日内必须组织审批,否则罚分管责任人50~300元。
  
  第三十七条《作业规程》学习考试不合格或未参加学习考试的人员上岗,按违章论处,每次罚责任者50元;贯彻作业规程要登记参加人员姓名、学习日期、考试成绩等,否则,缺一人罚单位主管技术员50元。严格按规程“十个环节”(编制、审批、干部学习、工人学习、考试、补课签字、现场实施、复查规程、检查补充、再贯彻)操作。否则每少一个环节罚责任者5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采掘施工地点在开工前,必须配备符合现场实际的施工牌板(含支护断面图、爆破三视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等)和班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否则每拖一天罚施工单位100元。
  
  第三十九条由于保管不善,隐患查处登记台帐每缺一页罚责任者100元,若查不出责任人每缺一页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四十条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每次罚100元;违章指挥无证人员上岗,每次对责任者罚100元,对责任单位罚1000元;特殊工种资格证必须按期审核,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井下工作现场,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安监员必须挂上停止作业牌,并汇报安监科和调度室,任何人不得强行做与整改隐患无关的工作。否则,对负责该地点的单位罚款1000元。隐患消除后,由安监员亲自将挂牌摘下,其它任何人不准摘牌或无故挪动、损坏,否则,加罚10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区队和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300~1000元罚款。
  
  1、不执行上级发布的指示和命令、决定等,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导致工人无章可循,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现场管理混乱的;
  
  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安排无证人员或培训考试不及格人员上岗操作而造成事故的;
  
  4、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设备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5、作业人员因患有某种病症,应调离岗位而未作调离造成事故的;
  
  6、在工作中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发现违章作业不制止、不教育的;
  
  7、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不按时编制和不按季修改、补充,不认真传达贯彻执行的。
  
  第四十三条巷道贯通时,测量部门未按规定及时下达贯通通知书,每拖一天对责任者罚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在矿井开采过程中,地质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搞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否则每违犯一次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意见进行处理。不具备开工条件而挂牌开工的,罚责任者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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