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如何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如果你想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可以参考以下这则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安全生产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篇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我校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全校各部门和各院(系)分别对本部门及本部门管理的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全校各部门应提前与本部门管理的生产经营企业或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生产经营企业和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
  
  第五条我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对校内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履行下列责任: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措施(如锅炉房、电工房、木工房、食堂、计算机等),保证生产操作安全;
  
  3、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积极配合学校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七条凡在我校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应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进入我校的生产经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部门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进入我校的生产经营部门都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生产经营部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凡进入我校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进入我校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第十三条凡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出口通畅。
  
  第十四条凡进行爆破、吊装、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全校各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并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全校各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依法追究造成事故部门的责任。
  
  第十九条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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